
廣州繼承遺產和債務后,不償還債務會怎樣?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張靜律師解答: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既然繼承了遺產,就應該在遺產范圍內償還父母的債務,否則會被法院強制執行。如下面這個案件,兒子繼承了父親3套房子(兩套商品房,一套宅基地房),但同時父親還有30萬銀行的債務也留給了兒子。兒子繼承房產后,不還債,直接把兩套商品房賣了。銀行起訴后,法院判決兒子在遺產繼承范圍內償還債務。兒子還是不還債,法院于是強制執行,凍結了兒子名下的所有資金賬戶(銀行卡、微信支付、支付寶)。兒子提執行異議,法院不予支持。
裁定書節選: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遺產繼承的范圍及價值。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本案中,法院生效判決已判令陳兒在繼承陳父遺產的范圍內向某銀行承擔償還責任。陳兒于2017年8月28日通過公證繼承的方式,繼承了陳父名下位于廣州市增城區的三套房產(兩套商品房,一套宅基地房),此三套房產即為遺產繼承范圍。而三套房產的遺產實際價值部分,按照《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的解釋"第九十一條“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規定,應當由繼承人陳兒舉證證明。在此過程中,繼承人陳兒已對其中的兩套房產處置變現,但卻沒有提供該兩套房產成交價值證據材料,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雖然兩套已出賣的房產繼承人陳兒沒有提交成交證據及價值評估報告,但根據房產的查冊資料及房產所處的區域位置,以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來看,陳兒所繼承的三套房產價值均已超過其在本案中應承擔償還的債務。增城法院在執行中以陳兒繼承的遺產超過債務而采取相關執行措施于法有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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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基金凈值:交銀信用添利債券(LOF)最新凈值1.2804,漲0.04%
